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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满足条件上海居住证转上海户口可以的

栏目:上海居转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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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转户申请
  一、适用领域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
  二、审批条件
  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二级以上职业书)以上职业资格,且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三、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技术职务或技师(一级职业书)且、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前述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前述第4项规定的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前述第4项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四、补充项
  1、办理人房产要求
  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一般情况下,优先通过审批顺序 ;
  ①拥有个人房产落户;
  ②单位集体户口落户;
  ③在本市拥有直系亲属的房产落户;
  ④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落户。 ;
  除了 ;拥有个人房产落户 ;以外,其它户址落户方法的审批,基本处于 ;轮候 ;状态。
  2、配偶随迁
  符合办法第六条款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人具备条件:通过激励条件的重大贡献、获得奖励,或本市技术职务、技师(一级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
  配偶具备条件:
  ①稳定工作,
  ②正常缴纳本市社保,
  ③配偶已经办理了《上海居住证》(含随员证) ;即可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落户上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海归上海落户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
  3、子女随迁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吸引人才上海户口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职业资格。留学生落户政策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 ;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三)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 ;是指根据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 ;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由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的认定依据参照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 ;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 ;和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
  (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一级职业书(技师),或取得二级职业书(技师)且获得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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