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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相关政策,政策要求

栏目:上海居转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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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二级以上职业书)以上职业资格,且、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一级职业书)且、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四)项规定的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第(四)项规定的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提出申请
    符合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技术职务、职业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上海留学落户除了指户数和人口之外,内地常以它代替“户籍”,即民政公安部门以户为单位,登记本地居民的册子。符合激励条件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部门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落户上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第十三条(总量调控)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职业书
下列人员可以按法规定的有关职业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一)持有技术类职业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二)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书,且岗位与工种对应的;
(三)持有注册书、律师,且从事工作的。
关于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1)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中的教学岗位;
(2)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医护岗位;
(3)本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配偶落户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关于落户地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职业技能复核的操作办法
    对需要办理居住证转本市常住户口,并持有外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或其授权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二级及以上职业书且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复核的个人。
职业技能复核操作流程
1、申办人应携带下列材料至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1)职业书原件、复印件;
(2)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原件、复印件;
(3)引进单位盖章的《上海市居住证转常住户口人员职业技能复核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请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
2、证书验证
(1)对在 ;职业资格工作网 ;上可查询确认的证书信息,在证书验证真实有效后,办理个人职业技能复核申请手续,并交纳考务费。有关材料原件可当场退还申办人。
(2)对在 ;职业资格工作网 ;上不能查询确认的证书信息,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申办人出具受理回执。证书检验真实有效后通知申办人办理个人技能复核手续。
3、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技能复核考试后,通知申办人领取书面复核结果(两份)。
技能复核费用按本市职业资格鉴定收费标准收取。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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