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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你了解吗 你知道办理积分的意义吗1?

栏目:上海居转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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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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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持证人如何申请积分?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和21世纪人才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三、持证人申请居住证积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包括: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劳动合同;持证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持证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落户上海

    除上述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四、积分核定需要多长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持证人积分申请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五、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调整积分?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六、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哪个部门提请复核?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七、原人才类居住证如何获得积分?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采取“老人老办法”,即有效期内的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被统一赋予120分的标准分值。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的,按照新的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进行积分。

    原人才类居住证有效期到期后,如没有按规定办理续签的,原证件注销,同时赋予的分值归零。

    八、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代办积分的,持证人该怎么办?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九、如果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上海市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上海市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同住子女是否可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参加中高考?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上海户口

    持证人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自主招生考试,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本市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其子女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留学生户口

    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持证人,其子女可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十一、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人员的配偶如何参加居保及待遇如何享受?
    刘先生和其爱人都是外省市户籍人员,最近,刘先生按照本市新政策办理好《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了120分,由于其爱人一直待业在家,想询问其爱人是否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待遇如何享受?

    答:根据本市医保政策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且《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在本市和外省市无任何医疗保障待遇的情况下,可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须代办人身份证、刘先生所持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至邻近的街道医保服务点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经了解,刘先生的爱人今年28岁,若其按规定参加了度的居民医保后,自1月1日起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门急诊:年度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自负50%;住院: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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