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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转户资讯:根据规定常住户口如何登记?

栏目:上海居转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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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划定常住户口以户为单位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登记时是依据与户主的关联逐次登记的,若是户口迁徙,可能准李齐全资料之后,将户口从经常居住地之中脱离出来,而后在学习或者是工作地点登记落户,户口登记之后,可能在登记处办理身份证。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满足落户基本条件可要求单位人事网上注册,个人再注册一个账号填写基本信息,个人准备相关纸质材料(建议提前1-2个月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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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划定常住户口如何登记
依据划定常住户口以户为单位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但凡在我国正当居住的公民,都应当依据法律的划定,进行居民户口登记。并且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登记常驻地,假如居民的常驻地产生变更,应及时的办理变革登记。我国法律为了标准户口的登记情况,以及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制订了常住户口登记治理划定,包含总则,破户、分户,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徙,附则六章内容。

  二、常住户口登记治理划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全省常住户口登记治理工作,保障公民正当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根占领关法律、法规及其余相干划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治理,实用本划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跟发放,依照有关划定进行治理。
第三条本划定所称户口登记治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徙、登记名目信息变革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治理。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划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处所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治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干证明资料。提交的相干证明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提交的相干证明资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由存在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余翻译正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六条户口登记治理工作,履行属地治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治理部分,存在户口登记治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跟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治理工作。
第七条户口登记治理工作由获得户籍治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
户口协管员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察及格,获得协管资格的,可能帮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户口档案收拾等帮助性工作。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分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治理事项相干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背划定或者超标准收取用度。
第二章破户、分户
第九条本划定所称户包含家庭户、群体户。
群体户包含单位群体户、学生群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群体户、社区群体户。
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独特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破为一户。
第十一条家庭户户主个别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屋宇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负。群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动才干或者限度民事行动才干的人,个别不能担负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余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合乎家庭户破户前提的,可能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正当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破户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彼此关联证明;

  (二)私有屋宇产权证、土天时用证或者公有屋宇租赁利用证明。
非住宅用房、守法建造的屋宇,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因婚姻关联变革等起因,且生活独破,有居住前提的,可能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婚姻关联变革等与分户起因相干证明;

  (二)公民法院对屋宇所有权、利用权宰割的裁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治理部分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宰割后的公房租赁利用证明;

  (三)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屋宇所有权、利用权未宰割的,不予分户。
第十四条合乎下列前提的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能设破单位群体户:

  (一)单位领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正当固定住所;

  (二)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划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确有设破单位群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帮助治理群体户口。
除本划定明白的出生申报情况外,单位群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个别设破一个单位群体户。
第十五条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破单位群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正当固定住所屋宇产权证;

  (二)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缴纳凭证;

  (三)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四)本单位指定帮助治理群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第十六条经批准树破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能树破单位群体户,用于合乎出家前提的僧人、羽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七条合乎下列前提的全日制个别高等学校跟个别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能设破学生群体户:

  (一)存在相应的学历教导招生资格;

  (二)存在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正当固定住所;

  (三)有专人负责帮助治理群体户口。
第十八条大中专院校申请设破学生群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相应的学历教导招生资格证明;

  (二)供给学生集中住宿的屋宇产权证;

  (三)学校指定帮助治理群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上海居转户办理本市长期居住证,并申请积分(目前只要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有积分即可),持有居住证期间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保累计满7年(符合其他激励政策可减少年限)。
学生群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十九条本省依法设破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能设破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群体户。
省辖市设破的区,准则上不设破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群体户。
省辖市市区、县(市)范畴内个别只设破一个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群体户。
第二十条申请设破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群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级以上人事部分设破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帮助治理群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

  (三)指定帮助治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合乎下列前提的人员,可能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群体户落户:

  (一)在本地无正当固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破单位群体户;

  (二)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办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定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存在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第二十二条依据户口登记治理工作须要,公安机关可能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破一个社区群体户,同一登记合乎落户划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
第三章户口申报
第一节出生申报
第二十三条婴儿(包含超盘算生养、非婚生养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群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五条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群体户口的,应当请求其将户口迁至正当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正当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能随父或者母单位群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第二十六条个别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群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能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批准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徙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徙。
第二十七条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处所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处所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八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存在中国国籍的子女,可能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二)子女跟父母回国利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三)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结婚证。
第二十九条婴儿出生时已经逝世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逝世亡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同时以逝世亡起因注销户口。
第二节收养申报
第三十条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能凭自己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跟民政部分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群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三十二条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履行前,公民擅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能凭自己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跟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民擅自收养,但不合乎收养相干划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划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群体户口。
第三节恢复申报
第三十四条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顿部分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跟参军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五条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请求恢复户口的,可能向正当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回国(入境)利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正当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干证明。
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合乎恢复地户口准入前提。
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存在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实用本条第
  一、第二款划定。
第三十六条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开释或者假释后,应当由自己持监狱治理部离开具的开释证或者假释告诉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合乎恢复地户口准入前提,并报恢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公民经公民法院宣布失落或者宣布逝世亡被注销户口,从新呈现的,自己或者申报任务人可能持公民法院撤销宣布裁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恢复申报中发明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考察核实,按划定恢复户口。
第四节其余情况申报
第三十九条获准回内地假寓的港澳居民,应当由自己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治理部分批准的相干证明,向假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四十条获准假寓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假寓告诉书划定的时限内,由自己持批准假寓告诉书跟台湾居民假寓证,向假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超过划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获准回国假寓的华侨,应当由自己持华侨回国假寓证及其回国利用的护照等正当有效身份证件,向假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四十二条获准获得中国国籍的公民,应当由自己持批准入籍证明,向正当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节申报名目登记
第四十三条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姓氏可能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且应当利用标准汉字跟少数民族文字,不得利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三)自造字;

  (四)本国文字;

  (五)汉语拼音字母;

  (六)阿拉伯数字;

  (七)符号;

  (八)其余超出标准的汉字跟少数民族文字范畴以外的字样。
第四十四条申报户口登记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公安派出所登记并正式利用过的姓名。
第四十五条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判断,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度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第四十六条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局为:行政区划名称 标准地名 门(楼)牌号 门(楼)详址;城市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局为:行政区划名称 村 门(楼)详址,乡(镇)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街(路、巷、胡同、里弄)××号”填写。
第四十七条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个别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不能判断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或者母亲籍贯判断。
弃婴假如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第四十八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簿登记名目进行逐项核查,有错误的,当场请求更正;确认无误的,由户主或者自己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户口注销
第一节逝世亡注销
第四十九条公民天然逝世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逝世亡证明、逝世亡公民居民户口簿跟居民身份证,向逝世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逝世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五十条逝世亡证明包含以下四种情况:

  (一)公民逝世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逝世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畸形逝世亡,但无奈获得医疗单位出具的逝世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逝世亡证明;

  (三)公民非畸形逝世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判断是否属于畸形逝世亡,公安、司法部分出具的逝世亡证明;

  (四)逝世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分出具的火化证明;
第五十一条公民逝世亡后,申报任务人未按划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考察核实后,应当书面告诉申报任务人、利弊关联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诉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能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资料,直接注销逝世亡公民户口。
第五十二条公民被公民法院判处逝世刑履行或者宣布逝世亡的,由申报任务人持公民法院逝世刑裁决书或者逝世亡宣布裁决书、被履行逝世刑或者宣布逝世亡公民居民户口簿跟居民身份证,向被履行逝世刑或者宣布逝世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逝世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五十三条公民被公民法院宣布失落的,由申报任务人持公民法院失落宣布裁决书、被宣布失落公民居民户口簿跟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布失落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落登记,注销户口。
第五十四条公民在户口迁徙进程中逝世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逝世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五十五条公民在暂住地逝世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诉逝世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逝世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本划定第五十一条注销户口。无奈查明逝世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跟逝世亡情况登记备查。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分对非畸形逝世亡公民出具逝世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畸形逝世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非畸形逝世亡公民户口在外县(市)的,应当抄送非畸形逝世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治理部分。
本省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分接到本地公民逝世亡证明后,应当告诉逝世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本划定第五十一条注销户口。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满足落户基本条件可要求单位人事网上注册,个人再注册一个账号填写基本信息,个人准备相关纸质材料(建议提前1-2个月准备)。
第二节参军注销
第五十七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参军前,应当由自己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参军告诉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第五十八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划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据公民武装部分供给的应征公民参军人员名单,经告诉应征公民参军人员直系亲属后,可能直接注销其户口。
公安机关发明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经考察核实后并告诉应征公民参军人员直系亲属后,可能直接注销其户口。
第三节出国(境)假寓注销
第五十九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假寓的,由自己持省公安厅出入境治理部分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假寓批准告诉书注销户口。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七年,并获得香港永恒性居留权的,凭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治理部分出具的出境假寓注销户口告诉书注销户口。
第六十条前往台湾假寓的,由自己持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治理部分签发的批准赴台假寓注销户口告诉书注销户口。
第六十一条已加入本国国籍或者出国假寓的,应当由自己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跟护照等正当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第四节其余
第六十二条经确认属于户口注销情况的,应当在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上登记注销起因,并在人口信息治理体系中注销户口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发明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治理部分应当组织考察核实,并按划定注销非法或者错误登记的户口。
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军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内页,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对因出国(境)假寓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回其居民身份证跟居民户口簿内页。
第五章户口迁徙
第六十五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自己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徙。
第六十六条公民户口迁徙,遵守正当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准则,履行前提准入制。
户口准入前提,是指市、县公民政府依据省公民政府有关划定设定的户口准入前提。
第六十七条本划定所指户口迁徙分为市内迁徙、市外迁入、迁出市外跟大学生户口迁徙四种情况。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单位群体户的,应当依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市、县以上公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出具的证明后办理。对僧人、羽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应当依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公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出具的证明办理。
第六十九条户口迁徙个别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徙证,再凭户口迁徙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办理进程中发明疑难的,迁入地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接洽,核实有关情况。
第七十条户口迁徙应当由迁徙人自己到公安机关办理。迁徙人自己因故无奈办理的,可能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动才干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自己居民身份证以及迁徙人委托证明。
第一节市内迁徙
第七十一条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徙。
第七十二条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徙至自己其余正当固定住所的,按本划定第十二条办理。
第七十三条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公民可能申请投奔迁徙: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彼此投奔的;

  (二)投奔配偶的;

  (三)省辖市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余情况。
第七十四条公民申请投奔迁徙,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投奔人跟被投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奔人跟屋宇所有权人批准迁入的申明;

  (三)投奔人与被投奔人之间关联证明;

  (四)省辖市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余资料。
第七十五条家庭户口、群体户口(不包含学生群体户口)的迁徙应当按以下准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友人处的公民,在市内有正当固定住所或者合乎投奔前提的,应当将户口迁至自己正当固定住所或者被投奔人处落户;

  (二)登记群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正当固定住所或者合乎投奔前提的,应当将户口迁至自己正当固定住所或者被投奔人处落户;

  (三)登记群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须要迁徙户口的,新单位设破单位群体户的,可能将户口迁至新单位群体户落户;

  (四)家庭户口除本划定明白的情况外,不得迁至群体户落户。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自己的正当固定住所处或者合乎投奔前提的被投奔人处;自己无正当固定住所、无处投奔,现工作单位设破单位群体户的,应当迁往自己单位群体户处;自己无正当固定住所、无处投奔、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破单位群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群体户。

  (一)因屋宇产权转移、离婚等起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屋宇所有权或者利用权的;

  (二)因征地、屋宇拆迁等起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屋宇所有权或者利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群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自己离开单位的;

  (四)其余按划定应当将户口迁呈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况。
第七十七条有前提地区应当推行市内迁徙网上一站式办理。履行市内迁徙网上一站式办理的户口迁徙,不再利用户口准迁证、户口迁徙证,公民持相干资料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二节市外迁入
第七十八条公民因亲属投奔、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起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合乎迁入地户口准入前提。
第七十九条公民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且被投奔人有家庭户口的,可能申请投奔户口迁徙:

  (一)未婚子女投奔父母的;

  (二)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双方需投奔成年子女的;

  (三)投奔配偶的。
第八十条公民申请投奔迁徙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与投奔情况相合乎的关联证明;

  (二)正当固定住所产权证;

  (三)投奔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省辖市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余资料。
第八十一条公民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起因申请迁徙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分批准证明;

  (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迁徙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省辖市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余资料。
第八十二条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迁徙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所购屋宇的产权证;

  (二)所购屋宇的土天时用证;

  (三)迁徙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省辖市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余资料。
第八十三条公民因投资申请迁徙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讲演;

  (二)工商部分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迁徙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省辖市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余资料。
诚然我国目前人口流动的较为频繁,然而依据目前履行的户口登记治理制订,任何人都只能在经常居住地办理落户登记,若是因为学习或者是工作的须要,也必须要在满意前提之后,才可能将户口脱离下来,从新依照流程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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