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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转户现行政策:上海明确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栏目:留学生落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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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转户现行政策年底到期,上海明确建立积分落户政策,从2009年上海实施居转户政策以来,截至底,累计有2.4万人通过“居转户”取得上海户籍,此外,现行“居转户”政策到年底有效期满。上海已经实施居住证积分制度,全市一共有55万人达到标准分值。

  55万人达到积分标准分
  据了解,在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政策之前,上海对原来的居住证制度进行了评估。上海近2500万常住人口,1400多万是户籍人口,还有1000万外来常住人口。
  在外来常住人口中,有关部门统计发现,截至2013年6月底积分管理政策推出前,大部分人办理的是上海临时居住证。而办理引进人才类居住证,也就是A证的只有40多万张。事实上,满足2个合法稳定的外来常住人口应该办理就业从业类居住证,也就是C证,但实际办理的外来常住人员不足10万人。从2004年到2013年6月底,上海一共办理C证的不足10万张。
  此后,市人社部门接到的关于“居转户”的相关咨询中获悉,相当一部分人员如果当初办理了C证,是满足“居转户”条件的,但他们大都持有的是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不在“居转户”的政策范围内。
  按现行政策,上海居住证转户籍仍然实行的是条件管理,如需满足持上海居住证累计满7年、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正常缴费满7年、在本市被评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以上资格等。
上海居转户现行政策年底到期
  五类人满足相关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户口
  第一类:创业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第二类: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第三类: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第四类: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第五类:企业家
  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持股大于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适用对象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上海落户
  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留学生落户上海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落户上海
  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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