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上海户管理 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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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上海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都会综合竞争力,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布局设计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对象) ? 具有本科(undergraduate)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上海(简称“沪”或“申”)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 第三条
(办理部分) ?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上海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guī dìng)的组织实施。 ?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related)办理。 ?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当地资源局等有关部分,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办理工作。 ? 第二章 《居住证》制度(institution)的一般规定 ? 第四条
(《居住证》制度) ? 对于在上海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 第五条
(《居住证》载明内容) ?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当地区)等内容。 ? 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 第七条
(《居住证》的功能) ?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
(一)持有人在上海(简称“沪”或“申”)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
(二)用于管理(guǎn lǐ)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Condition)、居住当地变更情况等人口办理(处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 第八条
(发证机关) ? 《居住证》由公安部分发表。 ? 第九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 ?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简称“沪”或“申”)市社会保障和市民办事信息系统。留学生落户须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宁静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 第十条
(申请的提出) ?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元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 第十一条
(申请质料) ?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zhèng míng)、专业技术证书(zhèng shū)或者业绩证明质料; ?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
(三)在上海市的住所证明(zhèng míng); ?
(四)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zhèng míng)。 ? 已经与用人单元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 已经在上海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分出具的入境证明。 ? 第十二条
(申请的审核) ?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质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上海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尺度,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管理(guǎn lǐ)<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按照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成长的需要,会同相关部分制订,报市当局批准后发布。 ? 第十三条
(《居住证》的管理) ? 申领人凭《管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分管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related)手续(shǒu xù)。 ? 第十四条
(《居住证》的工本费) ?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分审核确定。 ? 第四章 相关办理 ? 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 已插手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持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留学生落户须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和台湾当地区人员在内当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六条
(《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动) ?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元或者居住当地等情况(Condition)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管理(guǎn lǐ)《居住证》相关信息变动手续。 ? 第十七条
(换证) ?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元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根据本规定(guī dìng)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分管理换证手续。 ? 第十八条
(《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管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 第五章 相关待遇 ? 第十九条
(开办企业) ?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方法开办企业。 ? 第二十条
(科技(科学技术)活动) ?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结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打算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聘用) ?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上海市有办理权限的部分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xiàng mù)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办事。留学生落户上海须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测验、登记) ?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到场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测验、执业(职业)资格测验、执业(职业)资格登记。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较严格,但也欢迎人才落户。所以留学生落户上海的条件相对宽泛一点。那么,2017年留学生落户上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上海留学生落户有什么新政策呢?哪些留学生可落户上海哪些不可以呢? ? 第二十三条
(子女就读) ?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必然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上海市就读。留学生落户须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当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分摆设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分另行制定。 ?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上海市高中结业文凭的,可以到场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上海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当地有招生打算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到场上海市升学测验的,可以适当降低(reduce)录取分数线。 ?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 ?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插手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到场上海市基本养老保险。 ?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当地成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上海市时,上海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未成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门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持有《居住证》、未插手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上海市时,上海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门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 ? 按本规定(guī dìng)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到场上海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到场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上海市时,上海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未成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 ?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上海(简称“沪”或“申”)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当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当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上海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上海市时,可按规定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专利的奖励) ?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上海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 第二十八条
(因私出国) ?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上海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管理(guǎn lǐ)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外汇兑换) ?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质料,到外汇办理指定的银行,将其在上海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 第三十条
(居留签注、签证) ?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当地区人员,可以申请管理持久暂住加注和多次收支境签注手续。 ?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管理持久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收支境签证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其他规定) ? 国家和上海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伴同家属的待遇) ?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伴同来上海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 第三十三条
(户籍的取得) ?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上海(简称“沪”或“申”)市户籍方式来上海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另行管理相关手续。 ?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上海市户籍的,根据前款规定管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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