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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人才引进落户上海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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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上海引进人才落户政策

  2500万的人口控制目标已经多次提及,是上海可以承受的人口底线。
  根据上海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至末,上海的常住人口为2415.27万人。
  这意味着落户上海会越来越难,符合条件的人才需要及时申请落户。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上海人才引进要趁早,入户要求已为您准备好。
                         
  一、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在沪工作稳定,(业绩)与岗位相符,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止申报之日)相应的工作经历;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一级职业书(技师),或取得二级职业书(技师)且获得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见《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企业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12、科创人才
  (1)创业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3)风险投资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4)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5)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政策依据
  1.《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
  2.《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3.《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41号)
  三、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人才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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